江西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辅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6-11 浏览次数: 1153
江西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辅修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0日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培养具有较强社会适应性和竞争力的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教学计划

第一条  各学院在现有的专业中,选择社会需求人才较多的专业,面向全校学生开设辅修专业,制定出不低于相应层次要求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并配备较强的师资力量,以保证辅修专业教学质量。

第二条  辅修专业分本科和专科两个层次,辅修本科专业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辅修专科专业总学分为30学分左右。

第三条  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为该专业原有主要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必须的实践教学环节。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由各学院制定,教务处审核。

修习申请

第四条  学生选修辅修专业须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 (一式两份),并办理报名手续。

第五条  学生在修读主修本科专业的同时,可根据个人志趣和客观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和选课的可能性),从第三学期起跨学科类择定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并按学校提供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选修课程。

第六条  每个学生原则上限定申请一个辅修专业,并不得随意变更辅修专业。

修习时限

第七条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辅修学业,不能因修读辅修专业而要求延长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辅修学业,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主修专业毕业前修满辅修总学分,且所缺学分在5学分以内,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在主修专业毕业后一年内以课程进修方式继续修读原辅修专业,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课程进修期间该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第九条  学生受到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因主修专业学籍的丧失,自动中止其辅修资格。

课程修习

第十条  辅修课程的修习纳入学校完全学分制选课体系。

第十一条  辅修课程学费标准与相应本科专业课程学费标准相同。

第十二条  学生辅修专业个别课程如果与其主修专业课程相同,可由本人提出免听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予免听但不免考,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辅修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前提下,并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原则上)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学校颁发相应专业《辅修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主修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或在主修专业毕业前未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者,其所得辅修学分可冲抵主修专业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  辅修审核与主修专业毕业审核应同期申请。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3级本科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