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交友、休闲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高校校园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为加强学生宿舍基础文明建设和管理、教育、服务的育人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文明住宿。
(一)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按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并签定入住协议。
(二)住宿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每学年开学初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三)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四)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宿管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宿管人员进行安全、纪律检查。
(五)学生原则上不准进入异性宿舍。若确因工作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者,须经值班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办完事后应自觉离开。
(六)学生宿舍禁止留宿外人,严禁留宿异性,不准将床位出租给他人,不准寄放亲朋贩卖的货物。如同性直系亲属来访,确因夜深在外找不到住处,留宿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来访者的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手续后方可留宿一晚。
(七)亲友家属来访,必须遵守门卫会客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八)学生寝室实行夜晚23:00定时自行熄灯制度,住宿学生应做到按时就寝、按时起床。
为配合学校对学生公寓进行检修,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若确因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需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方可办理留校住宿。
第二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正常的生活、学习、安全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叫卖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二)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小动物。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严禁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禁止在宿舍内从事炊事活动或燃烧杂物;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校纪处分。
(四)住宿学生要注意保持宿舍安静。禁止大声喧哗、起哄、向窗外乱抛物品等破坏正常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发生。
(五)住宿学生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住宿,礼貌待人。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
(六)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人离寝室,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锁上门锁,保管好房门钥匙,严禁将寝室钥匙借给室外人员,由此引起的失窃等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学生的相关责任。
(七)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寓(宿舍)内的消防安全器材(消防灭火器、消防栓、安全指示灯等),禁止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擅自启用消防水龙头。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八)住宿学生上课时间,每栋宿舍不留或只留一道门进出,学生携物外出,须凭学生证登记后放行。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努力创建整洁舒适的宿舍生活环境。
(一)寝室内务卫生由寝室长安排本寝室同学轮流打扫,做到一日两小扫,周末一大扫。每天上、下午第一节课以前,应将室内垃圾扫出并倒入楼道垃圾桶内,以便清洁工统一清理。
(二)住宿学生每天应主动整理自己的内务。起床后把床上用品和衣物叠放整齐,其它东西一般不宜放在床上;各种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三)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清洁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寝室门前卫生实行“三包”。严禁向窗外和楼道泼水、倒饭、扔果皮纸屑;不准在宿舍内打球,往墙上踢脚印;不准随地吐痰、乱贴乱画;剩余饭菜须倒入卫生间垃圾桶内。
(四)住宿学生要讲究个人卫生。衣被要常洗涤,洗涤后拧干水晾晒在室内外晾晒绳上。寝室内挂蚊帐铁丝不得悬挂衣物或其他物品。
(五)住宿学生要节约用水,禁止在水房无人情况下打开水龙头冲洗衣物、冲洗碗碟等浪费行为。
(六)自行车进出宿舍不得骑行。住宿学生自行车须停放在宿舍区车棚或指定区域,走廊、寝室禁止停放自行车。
第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宿舍财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一)住宿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将其拆除或搬出寝室。严禁破坏公共财物的现象发生,违者除照价赔偿外,情节严重的,给予校纪处分。住宿学生不得污损学生公寓建筑物,严禁在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粘贴。
(二)寝室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在学生搬进寝室前和学生毕业离校或搬出寝室时,均需履行签收交验手续,交验时如发现物品短缺损坏,均须照价赔偿。
(三)毕业生在就业派遣期间损坏公物者,加重一级处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寄送就业单位。
(四)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互联网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允许私自拉网络线。
(五)使用电话要自觉遵守电信部门有关规定,若因违章使用电话造成该寝室电话被电信局停机,应负责开通电话。
第五条 学生宿舍用电管理。
(一)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寝室定额配电。
(二)学生超出定额外的用电自费购买,否则将自动断电。
(三)严禁在寝室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器、电烫斗、电热毯、微波炉等电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四)学生不准增加、拆除、变更宿舍内各种公共电器设施。严禁私自接线安装插座、床头灯、任何电源线。插座或电器具均不得悬挂或放置在床铺上。因此造成用电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五)住宿学生因违章用电或使用不当造成寝室供电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且由当事学生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造成火灾或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学生宿舍用水管理。
(一)学生宿舍用水实行计量管理,以寝室为单位核算,定额配给、超额自费。
(二)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发现用水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第七条 学生寝室个人电脑的使用和管理。
(一)学生在寝室内放置和使用电脑,应先到辅导员处办理登记手续,并遵循学校相关规定。
(二)学生应将电脑作为学习的有效载体和途径,而不应将电脑作为玩游戏和上网聊天等与学习无关的工具。
(三)晚上11:00以后不允许在寝室利用电脑上网、玩游戏,放CD、VCD或DVD。
(四)在寝室内上网浏览和发布信息,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
(五)在任何时候,不得利用电脑玩带有不健康内容的游戏及播放有不健康内容的CD、VCD或DVD等。
(六)不得利用电脑传播迷信、色情、淫秽等不健康内容,不得利用电脑参与赌博等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 学生外住管理。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由所在学院严格按以下范围审批: 1、因病(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适合集体居住的学生;2、家在南昌,可随父母居住的学生;3、亲属在南昌,可随亲属居住的学生; 4其它特殊情况需外住的学生。
每年6月办理学生外住手续。办理外住的学生必须到学院签订《承诺书》,领取《外住学生申请登记表》,经家长签字同意,交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外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学院应加强外住学生的教育管理,定期和不定期了解学生的生活、学习情况。
第九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按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