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0-22 浏览次数: 1543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必须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以延长察看期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解除察看不是撤消处分。解除察看是留校察看处分的一个处理程序,受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的必须履行解除察看手续。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平时一贯表现好,且又属初犯者;

(二)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违纪事件处理有贡献者;

(三)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

(四)见义勇为者;

(五)认识自己错误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

(六)其他可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破坏学校声誉者;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差、不交代事实或者作伪证者;

(三)在校期间有二次以上(含二次)违纪者;

(四)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积极参与者;

(五)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者;

(六)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后续学习期间认真改正错误,表现优秀,符合《江西师范大学关于减轻或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条件的,毕业前可以申请减轻或解除原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依法赔偿损失,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的其它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

减轻处分的学生,其减轻处分材料与原处分材料一并放入学生本人档案。解除处分的学生,其解除处分材料与原处分材料不再放入学生本人档案,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者,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深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作案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或参与非法买卖、拆装自行车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为偷窃提供情况以及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参照偷窃行为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视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者,视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辱骂或恐吓他人,经制止、教育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造谣、陷害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骚扰、猥亵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赌资较大者,或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妨碍学校公共管理秩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蓄意破坏学校计算机管理安全或篡改数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数据,利用计算机网络或通讯工具制作、散布、传播反动、黄色、欺诈、传谣和侮辱等信息或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通过各种途径传播反动、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损坏门窗、照明设备、家具、消防设备、公用电话、邮筒等公共设施或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污损建筑物或在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粘贴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因不文明现象,严重妨碍他人学习、休息,且不听劝阻、引起公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严重影响教学及他人学习、生活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或将床位出租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寝室或楼道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宿舍作息制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参与起哄、高声喧哗、向窗外乱抛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未经请假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累计学时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擅自离校天数达到下列数额者,分别给予处分:

(一)10-15节或2-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节或4-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节或6-7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节或8-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国家及其他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考试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对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标准依据《江西师范大学本科教育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主动参与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主动参与传销活动、不听劝阻执迷不悟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受骗而参与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因受骗而参与传销且不听劝导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传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因传销被处以治安拘留、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私贮货物(商品)并贩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参与非法经商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和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有关学院或保卫处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收集并保留有关证据。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违纪,有关学院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做到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报送。

各学院应当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15个工作日(复杂案件一个月)内核清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处。

学生违纪行为由保卫处查处的,保卫处应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送至有关学院,有关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学生处。

学院报送学生处的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检查内容必须有学生姓名、学号、班级、违纪事实(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和对违纪事实的思想认识。

(二)学院或保卫部门事实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违纪事实、情节认定和拟处分意见,调查报告上必须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报告签字的,由调查人员注明。

(三)违纪证据:经查证属实,与学生违纪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纪人供述(辩解)、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可以作为确定处分的根据。

(四)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学生工作小组会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查与决定。

(一)学生处收到各学院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核实完毕,经处长办公会讨论,将意见上报学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审定。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学生处收到有关学院的报告后提出意见报学校之前,应委托有关学院指派专门人员与拟受处分学生谈话,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专门人员应做好笔录,笔录原件交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作如下处理:

1、属认识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责成学生所在学院做好工作;

2、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3、学生的申辩材料应列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

(三)对于应处理而未处理的违纪学生,学生处可以直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要加强教育、定期考察。察看期满者,学院根据学生本人思想认识及申请、班委会或班主任签名的学生察看期表现证明,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并行文报学生处。

(五)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具体操作参照本条(一)至(四)款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告知和校内申诉程序。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均以校行政名义发文,并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给予处分的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备案,并交由学院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直接送交有困难的采取留置送交、邮寄送交和公告送交等方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如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可保留意见,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后,学校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决定权限作出决定或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的执行。

学生校内申诉程序的实施依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9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分方面的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