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表彰与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范我校学生表彰与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条 学校在实施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的种类和评选办法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荣誉奖:
一、“三好学生”称号;
二、“十佳大学生”称号;
三、“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四、“文明大学生”称号;
五、其他荣誉称号。
第六条 政府、学校设立以下学生奖学金:
一、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
二、优秀新生奖学金;
三、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四、学生突出贡献奖;
五、国家奖学金;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其他奖学金。
第七条 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在我校设立以下学生奖(助)学金:
一、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
二、福慧慈善基金会奖(助)学金;
三、熊智明奖学金;
四、华藏奖学金;
五、华育奖助学金;
六、中国移动奖学金;
七、其他奖学金。
第八条 政府、学校、社会各界设立的学生奖励称号和各类奖(助)学金评选与表彰办法如下:
一、“三好学生”评选和表彰办法(见附件1);
二、十佳大学生评选和表彰办法(见附件2);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和表彰办法(见附件3);
四、文明大学生评选和表彰办法(见附件4);
五、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评选办法(见附件5);
六、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见附件6);
七、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7);
八、学生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见附件8);
九、江西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见附件9);
十、江西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见附件10);
十一、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11);
十二、福慧慈善基金会奖(助)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12);
十三、熊智明奖学奖教基金评选办法(见附件13);
十四、华藏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14);
十五、江西师范大学中国移动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15);
十六、江西师范大学“学习之星”评选办法(见附件16)
第三章 表彰与奖励的管理
第九条 为严格各项表彰与奖励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学生表彰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为:纪委、校办、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团委、招生就业处、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处为学生表彰与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应做好各项表彰与奖励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并将具体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表彰与奖励工作小组,加强领导,严格按申报程序组织好各班级和学生的申报评议工作,并提出各项表彰与奖励的具体名单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对拟表彰与奖励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充分和广泛地征求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三条 各项表彰与奖励的决定书或文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各项评审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重大奖项和荣誉称号,学校将书面通告学生的高中母校和学生家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表彰与奖励一般每学年评选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告。
第十六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当学年内不能参与申报本办法所列各项表彰与奖励的评选。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附件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江西师范大学“三好学生”评选和表彰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身体健康。
(四)申报学年既获得专业奖学金,又获得优秀学生奖者。
二、评选办法
各学院在学生评价和评定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的基础上,于每学年开学初,根据上述条件评选上一学年的三好学生(毕业班学生的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三好学生提前到毕业前夕评选)。在填报三好学生申报表,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三、表彰办法
被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统一发给荣誉证书和纪念奖品,三好学生证书存根归入本人档案。
附件2:
江西师范大学“十佳大学生”评选和表彰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本年度学业排名要求在本班前10%,且在校期间多次获三等以上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或其他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
(三)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校期间取得较大成绩或受到各方面好评。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身体健康。
(五)获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者优先。
二、评选办法
全校每年评选出10名优秀学生,授予“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各学院在学生评价和评定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根据上述条件推荐十佳大学生侯选者,每学院一名。侯选者填报十佳大学生申报表,学生处会同学校评审小组评选出10名获得者,报学校审批。
三、表彰办法
被授予“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统一发给荣誉证书和纪念奖品,获得者先进事迹在全校张榜表彰、宣传,十佳大学生证书存根归入本人档案。
附件3:
江西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和表彰办法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推动我校学生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1、坚决拥护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热爱学生干部工作,有较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能力较强,有奉献精神,工作业绩突出;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好,能团结广大同学,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模范遵守国家法纪,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5、积极倡导、参与青年志愿者服务行动;
6、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且本年度考核为优。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1、当年受校纪处分或受校、院通报批评者;
2、发现各种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不及时报告者;
3、工作不负责任,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者;
4、学业评价排名在本班40%以后者;
二、评选对象与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
(一)各班委会委员(含小组长、寝室长);
(二)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干部;
(三)校学生处、招就处、校团委及校学生会干部;
(四)学生党支部中的学生支部委员,校广播站、记者团、校报、各单位通讯组、国旗班、宿舍楼栋管委会负责人;
(五)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3%以内。
三、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开学初评选上一学年的优秀学生干部。
(一)班级学生干部由各班级评选,各学院推荐,学院学生会干部由各学院推荐,其他学生干部由主管部门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推荐。
(二)被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须填写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
四、表彰办法
每学年评出的优秀学生干部在学校张榜公布,并由学校统一发放荣誉证书和纪念奖品,证书存根归入本人档案。
附件4:
江西师范大学“文明大学生”评选和表彰办法
为适应“三个面向”的需要,培养“四有”人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学生的自觉、自主和文明意识,推动我校校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要求,结合检查学生履行《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与修身自律协议书》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努力践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表现突出;
(二)模范遵守校、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专业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成绩良好;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选“文明大学生”实行一票否决
(一)当年受到校纪处分者;
(二)当年受到治安罚款者;
(三)当年受到校院通报批评者;
(四)学生评价过程中,德育素质分、社会实践分、诚信分、其他奖惩分有一项不及格者;
(五)总平均学分值(规定课程分)排名列全班后40%者;
(六)留、降级,跟班试读者;
(七)有补考课程者;
(八)违反公共场所秩序,被有关部门抄告者。
三、评选办法
(一)每学年初,对前一学年进行评选,对照评选条件,符合要求者,个人提出申报。
(二)班级考核,向学院推荐。
(三)学院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不定比例),评为学院“文明大学生”,由学院表彰。
(四)在学院评选“文明大学生”基础上,学院按学生人数5%择优推荐校“文明大学生”人选(排序)。学校综合审核后,按学生人数3%的指标评出校“文明大学生”,予以表彰。
(五)校“文明大学生”评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附件5:
江西师范大学“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尊师爱校。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素质、文明的生活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师生中有良好的影响。
(六)我校在籍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办法
(一)根据《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评价办法》的学业评分排名,按本班级前25%的比例评定专业奖学金,其中:一等专业奖学金3%,奖励1000元;二等专业奖学金7%,奖励600元;三等专业奖学金15%,奖励400元。2006级以后(含2006级)的班级根据《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评价办法》的学业评分排名,按本班级前30%的比例评定专业奖学金,其中:一等专业奖学金5%,奖励1000元;二等专业奖学金10%,奖励600元;三等专业奖学金15%,奖励400元。
(二)根据《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评价办法》的操行评分排名,按本班级前25%评定优秀学生奖,奖励200元。2006级以后(含2006级)的班级(根据《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评价办法》的操行评分排名,按本班级前30%评定优秀学生奖,奖励200元。
三、评奖要求
(一)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获专业奖学金者,其操行评分应同时在60分以上。
(三)获优秀学生奖者,其学业评分应在本班级排名前50%。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奖实行一票否决: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校、院通报批评者;
2、受到校外治安罚款者。
四、评奖说明
(一)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评选每学年一次,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评定在各学院党委副书记领导下,由年级辅导员负责,以班级为单位进行。
(三)评优结果由学院严格审定,报学校备案,学校接受举报复核。
附件6:
江西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为了吸引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高录取新生的质量,根据《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表彰与奖励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与标准
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考生,入学后可获得江西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同时可获相应优待条件:
(一)凡江西省文、理科考生高考总分高出重点录取线40分以上,或达到保送生条件来校就读的,颁发其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30000元;入学三个月内,可在相关科类任选专业;学习成绩优异者,可推荐免试就读我校硕士研究生。
(二)凡江西省文、理科考生高考总分高出重点录取线30分—39分的,颁发其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15000元;入学三个月内,可在相关科类任选专业。
(三)获得国家最高级别比赛前三名、亚洲比赛前六名、世界比赛前八名的高水平运动员,免试入学就读我校本科专业,学校颁发其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30000元;学习成绩优异者,还可推荐免试就读我校硕士研究生。
对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优秀贫困生,学校将优先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高考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学校还将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二、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表彰与奖励
(一)新生入学后两周内,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拟定获奖名单,向全校公布。
(二)学校每年在新生开学典礼上,或专门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三)优秀新生奖学金按学年平均发放,由学校每学年开学初发给获奖学生。
三、其它
(一)本办法适用于自2006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二)奖励费用从学校奖学金专项经费中开支;
(三)奖学金评选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颁奖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四)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7:
江西师范大学“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评定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二)专业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业评价名次在本班前40%。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
(五)当学年未获专业奖学金。
二、评定办法
(一)优秀贫困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学生评价基础上,班级推荐,学院按学生人数的2%推荐,学校择优评定。
(二)每人奖励600元。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1、操行评价排名列全班后50%者;
2、申报学年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校纪处分者。
附件8: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
一、申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重大影响,为学校争光,可评为学生突出贡献奖:
(一)科技研究;
(二)见义勇为;
(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其他各项竞赛活动为校争光。
二、奖励办法
(一)学生突出贡献奖金额为5000—10000元。
(二)依据条件,由所在学院及时推荐申报,学校审定。
(三)获得者由学校统一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附件9:
江西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效、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奖励金额
每人每年8000元。
四、评选程序
(一)每年9月省教育厅划拨奖学金名额及奖金,学生处根据通知精神拟定我校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
(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小组对申报学生进行评议,向学院推荐,院评审组评审,向校评委会推荐侯选人名单,并将申请表及其各种证书复印件报学生处管理科。
(三)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上报名单后,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四)公示无异议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五)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将奖学金发到学生手中。
五、注意事项
(一)各学院、班级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各学院要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不能贻误时间,否则以自动放弃论。
(三)各学院除规定的推荐名额外还可报一名候补人选及其材料,以替补条件不合格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者。
(四)申请表填写必须规范,按表格要求填写,原则上要求打印,打印的格式、字体和纸型要与样表一致。
(五)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0:
江西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业评价在班级排名前2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奖励人数为学生总数的3%(每年以省教育厅分配计划为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四、评选工作程序
(一)每年9月省教育厅划拨奖学金名额及奖金,学生处根据通知精神拟定我校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
(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小组对申报学生进行评议,向学院推荐,院评审组评审,向校评委会推荐侯选人名单,并将申请表及其各种证书复印件报学生处管理科。
(三)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上报名单后,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四)公示无异议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五)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将奖学金发到学生手中。
五、注意事项
(一)各学院、班级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各学院要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不能贻误时间,否则以自动放弃论。
(三)各学院除规定的推荐名额外还可报一名候补人选及其材料,以替补条件不合格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者。
(四)申请表填写必须规范,按表格要求填写,原则上要求打印,打印的格式、字体和纸型要与样表一致。
(五)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1:
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总则
(一)旅美华侨王鸿宾先生捐赠资产(时值75万美元),在美国成立王氏基金会。为了表彰师范院校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鼓励青年学生努力学习并乐于从事百年树人的大业,同时,实现王鸿宾先生纪念其已故岳母杜玉如女士的遗愿,特设立“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从1996年起每年利用基金部分收益,在江西省师范院校内,颁发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原设“师范教育王氏奖学金”,现改为“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根据王氏基金会和江西省教育厅签订的协议,由江西省教育厅于2003年8月修订本办法。
(二)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面向全省高等师范院校及部分中等师范学校在校学生,每年评选一次。奖学金标准为研究生、本科生1500元,专科生1000元,中专生600元(均为人民币)。评选名额由江西省教育厅和王氏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商定。
(三)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获得者的条件:
1、在校正式注册,修业一年以上的本专科和中专学生;
2、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具有牢固的专业思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劳朴素,作风正派;
3、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总分在本年级本专业名列前5%,考试考查各科成绩均无不及格。
有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杂志发表,或者参加科技活动获省二等奖以上者(第一主持人),可以破格参评。对入帷学生,按照其综合测评的排名情况评定,但成绩总分应在本年级本专业名列前10%,且考试考查科目各科成绩无不及格。
4、坚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标(残疾者有证明例外);
5、家境贫寒的优秀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奖励。
二、评选工作
(四)由江西省教育厅指派11-13人组成“王氏基金会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奖励对象的评定工作。省教育厅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日常事务。
(五)各有关院校成立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的学校领导、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评选小组设在学校教务处或学工处,负责本校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六)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的评选程序为学生本人申请,学校评选小组推荐,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评选委员会批准。凡自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本校评选小组提出申请。评选小组在核实材料,初步确定候选人的基础上,在校内张榜公布名单及其各科成绩,张榜公布期在一周以上。对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澄清者,按分配名额等额列序向省评委会推荐。若当年合格人选不足,其指标由省评委会收回,留待次年安排使用。
(七)省评选委员会根据最后评选结果,通知获奖者所在学校和本人。有关学校应在校报、校刊上或张榜公布名单。颁奖仪式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每2-3年轮流在设奖的师范院校举行,欢迎该校全体学生和教师代表及其它设奖院校代表参加。各校也应在11月自行召开颁奖会,欢迎全校学生参加。
三、经费管理
(八)江西省教育厅列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专项账目。开支范围是:
1、奖学金;
2、奖学金评选委员会活动经费(含评选委员和工作人员劳务、办公费等);
3、各院校评选小组活动经费(评选费、旅差费等);
4、上述二、三项不超过奖学金总支出的8%。
四、附则
(九)奖学金归获奖学生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获奖学生应当将奖学金用于补贴学习和生活开支,不得用于请客送礼和铺张浪费,否则取消荣誉,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次年本奖学金的申请权。学校和其他人员不得向学生索要礼物或要求请客,如发现此类情况,停发学校评选小组活动经费。
(十)奖学金评选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王氏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全部奖学金。
(十一)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修改稿已征得王氏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同意,自2005年起执行。
附件12:
江西师范大学“福慧慈善基金会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由香港各大学校长及教授、退休公务员、退休工商业人士组成的“福慧慈善基金会”,自2000年起,每年捐资5万元人民币在我校设立“香港福慧爱心助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2005年,福慧慈善基金会又在我校增设“加拿大福慧基金会奖助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优秀贫困学生。为做好福慧慈善基金会各项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和奖助对象
(一)加拿大福慧基金会奖助学金
1、奖学金:奖励我校品学兼优,成绩优异的在籍优秀本(专)科学生。
2、助学金: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成绩良好的在籍本(专)科学生。
(二)香港福慧爱心助学金
分设一、二等奖,全部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成绩优良的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加拿大福慧基金会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师爱校,注重文明礼貌,道德品质优良。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奖学金申报者要求上一学年评价结果名次列全班前25%并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助学金申报者要求上一学年评价结果名次列全班前50%,且家庭经济困难;一年级学生申报以上奖项者要求高考总分超过重点录取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
3、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标。
4、凡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者优先。
(二)“香港福慧爱心助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师爱校,注重文明礼貌,道德品质优良。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一等奖申报者要求上一学年评价结果名次列全班前30%;二等奖申报者要求上一学年评价结果名次列全班前50%;一年级学生申报以上奖项要求高考总分列学校本学科类高考总分排名前50%。
3、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标。
4、家庭经济困难。
5、凡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者优先。
三、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评选程序:学生本人申请,各学院推荐,分别填写“江西师范大学加拿大福慧基金会奖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江西师范大学香港福慧爱心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生处初审,报校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经校福慧慈善基金会奖(助)学金基金会核定后颁发奖(助)学金。
(二)时间安排:每年9月初,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推荐,申报者填写《江西师大加拿大福慧基金会奖助学金申请表》和《江西师大香港福慧爱心助学金申请表》上报学生处。9月中旬,学生处会同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9月底,学生处报“香港福慧慈善基金会”审批、备案。10月上旬,香港福慧慈善基金会代表莅临我校颁奖。
四、奖助办法
(一)加拿大福慧基金会奖助学金
1、加拿大福慧基金会奖学金:每年20000元人民币,用于奖励10名品学兼优、成绩优异的学生,获奖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均可获得2000元人民币,获奖学生毕业后再进行递补。如受奖学生中途退学或触犯校规或行为不检(有吸烟、饮酒、赌博等不良嗜好)则终止奖励,另由学生处遴选递补。
2、加拿大福慧基金会助学金:每年30000元人民币,用于奖励30名家庭经济苦难、成绩优良的学生,获奖学生每人1000元人民币。
(二)香港福慧爱心助学金
1、一等助学金:每年25000元人民币,每年资助10名学生(女性比例在50%以上),每人2500元人民币。
2、二等助学金:每年25000元人民币,每年资助20名学生(女性比例在50%以上),每人1250元人民币。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修订稿已征得香港福慧慈善基金会同意,自2005年起执行。
附件13:
江西师范大学熊智明奖学奖教基金评选办法
旅台校友熊智明先生心系乡梓,关心家乡教育和科技发展,捐资100万元人民币在江西师范大学设立“熊智明奖学奖教基金”。本奖励基金的设立业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其孳息用于奖学奖教。本奖励基金每年评选一次。为做好该奖学奖教基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奖学:奖励品学兼优、成绩优良的在校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
(二)奖教:奖励师德高尚、业绩突出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承担本科教学的教师(含当年离退休教师)。
二、奖励条件
(一)奖励研究生:
1、热爱祖国、关心集体、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成果突出,且具备以下条件:
(1)各门成绩都在优良以上;
(2)外语达到省教委规定的授予学位的标准;
(3)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参加过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的研究。
(二)奖励本科生:
1、热爱祖国、关心集体、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团结互助、积极上进。
2、勤奋学习、成绩优良,上学年获专业奖学金或“三好学生”。
3、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标。
(三)奖励教师:
1、热爱祖国、忠诚教育、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2、本人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科研成果优秀,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二条:
(1)本人在近三年内主持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项目二项并完成一项,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不少于6篇学术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过不少于3篇学术论文;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或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或获省社科二等奖。
(2)本人在近三年内指导过不少于一届以优秀成绩毕业并获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且承担了不少于一门专业或基础课的教学。
(3)从事本科生专业主干课教学五年以上,年授课不少于200学时,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6篇;或者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教材一部以上(本人不少于10万字)并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三篇。
3、凡近三年内曾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予以重复奖励。(获其他单项教学、科研奖及政府津贴除外)
三、评奖程序及奖励办法
(一)研究生:由指导老师提名、学院推荐与研究生院推荐相结合,研究生院审查资格后再提交“熊智明奖学奖教基金”评审委员会奖学金评审专家组评审。
(二)本科生:由学院推荐学生处审查资格后再提交“熊智明奖学奖教基金”评审委员会奖学金评审专家组评审。
(三)教师:由学院推荐与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推荐相结合,研究生院、科技(社科)处、教务处审查资格后再提交“熊智明奖学奖教基金”评审委员会奖教金评审专家组评审。
(四)以上各项结果的确定,均须提交“熊智明奖学奖教基金”评审委员会核定,交熊智明先生批准。
(五)奖励名额及金额
1、研究生15名,每位奖金1500元;
2、本科生10名(其中贫困生5名),每位奖金1000元;
3、教师 10名,每位奖金2000元。
四、颁奖
每年9月由熊智明先生本人或委托人前来颁发。
五、组织机构
(一)“熊智明奖学奖教基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校长
执行副主任委员:分管副校长
委员:熊安绮、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和学生处主要负责人
(二)下设评审专家组
(三)办事机构设在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六、奖学金和奖教金获得者由江西师范大学分别授予“江西师范大学熊智明奖学金”、“江西师范大学熊智明奖教金”证书。
七、本办法由“熊智明奖学奖教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如要修改须经江西师范大学和熊智明先生决定。
八、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校发〔1997〕7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4:
江西师范大学“华藏奖学金”评选办法
台湾爱国人士、台湾华藏精舍住持净空法师自1996年起每年捐资2000美元,在我校设立华藏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评奖一次。为了做好我校华藏奖学金的评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奖宗旨
设立华藏奖学金是为了鼓励青年学生发奋读书,立志成材,更好地继承中华民族文化遗产,弘扬祖国优秀文化,激励师范大学的学生立志献身教育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和繁荣发展祖国文化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二、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尊师爱校,注重文明礼貌,道德品质优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年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学生评价名次列全班前三分之一。
(四)在符合前三条标准的基础上,择优评定。凡受到省级以上部门表彰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者优先评奖。
三、评奖范围和金额
(一)我校文科专业学院和艺术专业学院的在籍学生(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二)每年评选出20名学生(含研究生)进行奖励,其中文学院5名、文旅学院3名、政法学院3名、教育学院2名、外国语学院3名、音乐学院2名、美术学院2名。
(三)奖金总额每年2000美元,按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对每名获奖者奖励800元人民币,剩余部分用于评奖活动的开支。
四、评奖程序和时间
(一)每年8月底开学时由学生本人申请,各学院研究推荐,并填写“江西师范大学华藏奖学金审批表”,由学生处初审,报校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经校华藏奖学金基金会核定后颁发奖金。
(二)每次评奖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每年教师节前后颁奖。
(三)评奖的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5:
江西师范大学“中国移动奖学金”评选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公司自2007年起每年捐资人民币6万元,在我校设立中国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评奖一次。为了做好该奖学金的评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品学兼优、成绩优良的在校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二、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尊师爱校,注重文明礼貌,道德品质优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上学年获得三好学生或专业奖学金。
(四)在符合前三条标准的基础上,择优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
三、奖励人数范围和金额
每年评选出30名学生(含研究生)进行奖励,每名获奖者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评奖程序和时间
(一)每年10月底由学生本人申请,各学院研究推荐,并填写“江西师范大学中国移动奖学金审批表”,由学生处初审,报校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公司备案。
(二)每年12月颁奖。
(三)评奖的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五、本办法自2007年9月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