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加大资助工作力度,根据国家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有关加强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下简称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困难,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自强自立的精神,保证录取的新生不因经济困难无法入学,保证在校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2、进一步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助学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在内的扶困助学体系。
二、组织机构
1、学生资助中心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职责为:制订资助工作方案,落实资助工作措施,配合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助学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具体资助工作的实施,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款。学生家教及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由校团委负责。
2、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小组,落实学校各项资助措施,指导和管理本院学生开展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3、所有资助工作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财务处设立资助工作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三、经费来源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工作专款;
2、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
3、勤工俭学自创经费;
4、社会团体、个人捐助。
四、资助项目
1、国家助学贷款。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申请人数为学校学生总人数的20%内,每生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江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助学金。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4、优秀贫困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6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江西师范大学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5、勤工助学。在校园内设置1200-1500个勤工助学岗位,每年招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江西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6、学校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评定一次。受益面与国家助学金合计不低于学生数的20%,每人每年1200元。
7、学费减免。减免对象:国家西部助学工程资助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生经济困难状况进行全免和部分减免学费。减免人数:学生总数的3%。
8、特别资助。
(1)防寒专项补助。每年冬季为学生发放1000件左右防寒衣。
(2)临时特别补助。对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本人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临时性补助。
9、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1)为交不齐学杂费的新生办理缓交部分学杂费手续,审核发放“绿色通道爱心卡”。
(2)凭“绿色通道爱心卡”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免费办理平安医疗保险,免费发放床上用品一套。
(3)为持“绿色通道爱心卡”入学的新生优先办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手续。
10、社会资助。学校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个人直接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或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江西师范大学关于接受捐赠的实施细则》。
五、困难认定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和困难两级。
1、认定标准:
特困级:烈士子女、孤儿、父母双残、父母均失去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且在校月生活费200元以下。
困难级:家庭贫困、父母一方残废、父(母)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且在校月生活费300元以下。
特困级、困难级学生名单的确定必须经学院学生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学院将各等级的学生基本情况报学生处备案。
学院每年必须对建档的贫困家庭学生的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重新核定等级。
2、工作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新生向班级提交《江西师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和《江西师大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的在校学生,家庭情况和困难等级无变化的,不再提交以上两表。
(2)以班级为单位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7名。评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学校有关认定标准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班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审核。
(3)学院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学院公告栏中公示5日。对师生通过有效方式提出的质疑,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特困级学生,通过一定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
3、资助经费的发放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学院、学生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帐目清楚,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审计。
六、助后管理
1、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否则,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
2、各学院要以讲座、活动等形式做好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
3、接受资助在2000元以上的学生应积极参加爱心公益活动(每学年至少十次),并将参与情况记录在爱心登记卡上。
七、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