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0-22 浏览次数: 610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在学校组织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各项公益劳动,校内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不仅有利于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有利于培养学生艰苦奋斗精神、自立精神和劳动观念,而且还是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促进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可使学生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设岗单位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培训及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各设岗单位提供必要的上岗工具和工作条件,负责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并安排一名正式职工负责上岗学生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应指派一名专职辅导员负责上岗学生的推荐工作,同时,随时了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情况和思想状况,并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为助研、助管、后勤服务等,设置区域包括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楼、学生公寓、学生食堂、运动场馆、园林绿地等。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一年一聘,上岗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岗位是根据临时性、阶段性工作而设立的岗位,用工时间和报酬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

第十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时间每月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固定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及要求的不同,分为一类岗位和二类岗位。一类岗位月报酬150元,二类岗位月报酬120元。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份各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固定岗位用工计划,填写《江西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第四章  岗位招聘

第十三条  岗位的招聘工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组织下由设岗单位具体负责。招聘时间一般在每年的 12月份进行。

第十四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设岗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五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3、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4、诚实守信,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说明个人经济、学习和生活等情况。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到设岗单位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七条  岗位招聘采取双方选择、签约录用的办法。一个岗位不能同时招聘两名或两名以上学生,一名学生不能同时签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积极协助、支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设岗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十九条  设岗单位须将录用学生名单及《江西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固定岗位受聘学生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正式上岗,受聘时间一般为一年。临时岗位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招聘。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内容为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设岗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设岗单位根据考核标准对固定岗位上岗学生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于每月25日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发放报酬的依据。固定岗位一年上岗 9个月,寒暑假不上岗。

第二十四条  表现优秀者,可根据《江西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选;月考核2次以上不合格者,设岗单位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辞退,另聘人员上岗。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岗位进行监督指导,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设岗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取消岗位设置。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时上报岗位考核结果的设岗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其进行通报。由此而影响上岗学生报酬发放情况的,由该单位垫付工资。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违反学校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91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