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0-22 浏览次数: 229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激励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的要求和《江西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进行评选,宁缺毋滥,确保评选质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评选年度内无必修课不及格;

3、评选年度内持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少于8个月;

4、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责任心强,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表现突出,月考核获优5次以上。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人数不超过全校参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总人数的10%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由用工单位组织评议推荐,学生所在学院签发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奖励与表彰

第七条  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由学校颁发“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下一年度在本岗位上续聘。

第九条  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填写《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审批表》,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其先进事迹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

第十条  评选活动所需经费从勤工助学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