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1-10-22 浏览次数: 784

江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凡获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一般不再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统一划拨,我校按下达的指标名额进行评定。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逐月发放。

四、评选工作程序

1、每年9月根据省教育厅划拨名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我校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

2、各学院组织各班宣读有关精神,学生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级评议后向学院推荐,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受助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推荐材料,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

4、每年1115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受助学生情况报送教育厅。

五、注意事项

1、各学院、班级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定,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各学院要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

3、申请表填写必须规范,按表格要求填写,原则上要求打印,打印的格式、字体和纸型要与样表一致。

4、本实施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