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优秀团干部评选和表彰办法
为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团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团干部在广大团员青年中的核心和榜样作用,激励广大团干部争先创优的工作热情,评选和表彰一批优秀团干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1、班团支部委员(含团小组长);
2、院分团委(含研究生团总支)委员;
3、学生团工委及下辖的学生会直属团支部、社团联合会团总支委员、各社团团支部委员;
4、宿舍(栋)直属团总支及下辖团支部委员;
5、校团委专兼职干部;
二、评选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为优秀团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并带头宣传、实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勇于与一切反动的、消极的、伪科学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2)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权益,带领和团结广大团员青年遵守团组织纪律,积极响应并实践上级团组织的号召,在推动两个文明建设活动中发挥先锋和表率作用;
(3)热爱团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热情、主动,乐于奉献,工作业绩突出;
(4)勤奋学习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成绩优良。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团干部的评选:
(1)本年度受团纪处分或受校、院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者;
(2)本年度专业学习重修、补考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50%以后者;
(3)工作不负责任,未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者;
(4)担任团学干部未满一年者。
(5)团员评议不合格暂缓注册者。
三、评选办法
1、评选时间:
优秀团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开学后第四周评选上一学年的优秀团干部(毕业班优秀团干部在毕业学期的第四周评选)。
2、评选指标:
(1)各学院评选优秀团干部的指标为该学院团干部总数的15%以内(余数四舍五入);
(2)学生团工委、宿舍(栋)团总支评选优秀团干部的指标为该组织团干部总数的10%以内(与所在学院指标不重复)。
3、评选程序:
学院优秀团干部的评选在各学院分团委的领导下,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和上下结合协商酝酿的办法组织实施。
(1)各学院分团委、学生团工委、宿舍(栋)团总支依照评选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并公布评选指标;
(2)按评选标准酝酿和确定优秀团干部候选名单,差额率不低于20%;
(3)召开团支部大会正式选举优秀团干部;
(4)团支部填写推荐表,经学院分团委(研究生团总支)、学生团工委、宿舍(栋)团总支审批后报校团委备案。
四、表彰办法
评选出的优秀团干部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张榜公布优秀团干部名单,评选申报表归入本人档案。
五、教工优秀团干部的评选工作,由教工团工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团委。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