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评价细则
发布时间: 2017-10-15 浏览次数: 536

教学质量评价细则

一、成立由5-7人组成的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评价时邀请学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有关专家参与评价工作。

二、为使我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更加客观、公正、准确,由教务办做好宣传、动员,使学生正确认识评教的意义,认真对待评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所选课程任课教师的授课质量进行评价。

三、学院在统计学生评教、领导小组评教成绩时,去掉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剩下的平均后得出本学期该门课程任课教师的评价得分。

四、学生、评价领导小组(含评估中心专家)的评价权重比:一般课程为70%30%;个别指导课为40%60%。管弦系、钢琴系、声乐系教师按小课计算,作曲系、音乐学、舞蹈系、播音主持系、表演系教师按大课计算。

五、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打分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结果按总评成绩确定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年度参评教师总数的20%(连续三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的老师,不占本学院优秀指标,可作一次性顺延),合格与不合格比例不低于本年度参评教师总数的20%

六、每学年上学期第17周进行。